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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关于试行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的通知 |
来源:2019/2/26 11:08:13 |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业改革综合试点的要求,现就我省试行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任意一项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信誉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个类别同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一)企业须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由发包人结合企业信用等因素自行确定,优先采用银行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 (二)拟承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作为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拟承接类别一级资质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该工程业绩已在国家或者我省相应的工程项目监管平台备案。 (三)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须符合相关行业的管理要求。 二、跨专业承接的市政公用工程不包括燃气工程、热力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公路工程不包括高速公路、单跨>500米或者总长>1000米的独立大桥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不包括沿海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不包括Ⅰ级堤防、水库、工程规模中型及以上的泵站和水闸。 三、试行期间,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的,自通报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信用前,不得跨专业承接新的相应的工程业务。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跨专业承包工程项目进行重点跟踪,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五、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试行情况和国家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及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本试行办法进行调整或终止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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