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宸集团
English
 
新闻中心
 
锦宸时讯
行业新闻
视频新闻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正文
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2021/1/5 15:12:50

                                    建建管〔2020〕2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务院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持续推进根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薪行动,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2021年全省元旦春节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大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推进力度,发挥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作用,加强在建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尽快实现项目、人员全覆盖。从1月1日起,要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全部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围,强化日常考勤的监督检查,所有在建项目必须落实实名制考勤、总包代发制度,省厅将对考勤更新不及时、不连贯、不到位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预警通报、限期整改,对未按时整改到位的企业将限制承担新建工程项目,扣除相应信用分,并记入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之中。要注重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与工资分账制、银行专户制、银行代发制等管理制度的机制融通和数据共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完善预警功能,对拖欠农民工工作案件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不断升级完善本辖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实现相关软硬件的省内通用和数据省级统筹,消除数据壁垒,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夯实行业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利用实名制管理手段,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对到岗率明显低于正常水平或长期不到岗履职的,重点核查该项目和参建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证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处理、通报,形成有效震慑。各地可利用元旦春节工闲时期,组织企业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制度,增加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引导企业自觉规范市场行为。
    三、加大拖欠工程款和工资查处力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信等有关部门,按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要求,对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限时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切实落实建筑企业的主体责任,严防建筑企业将合同应收账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要加强对有举报投诉或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投诉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迅速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防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不主动落实、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约谈、通报和问责。
    四、做好农民工返乡保障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针对农民工集中返乡人数多、流动性强、目的地分散的特点,结合实名制平台数据分析,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错峰按排农民工的返程归乡。要积极引导建筑企业通过向农民工发放医疗防护用品、开展健康体检、采取点对点运输、包车包机等方式,帮助农民工安全返乡。要加强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引导农民工坚持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勤洗手等良好习惯。建筑企业要及时了解对接农民工节后返岗工作需求,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农民工返岗就业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www.jcjt.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姜堰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    苏ICP备2024063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