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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挂靠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6/3/16 0:33:01
    目前,建筑市场中大量的存在着挂靠施工的现象,这是不争的事实,值得高度关注。所谓的挂靠,是指被挂靠方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费;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并进行施工的行为。

    因此不难发现,资质挂靠行为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挂靠行为发生后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单位在接受挂靠后,从投标开始至履约完毕,整个过程都是在违法违约的状态下进行的,只要追究责任,企业就时刻面临着承担不利后果的结局。《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投标阶段挂靠双方共同面临的法律后果。《合同法》也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挂靠双方在此方面均存在难以回避的问题。《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更规定,被挂靠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队伍,对建设单位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些非法所得既包括没资质的挂靠队伍所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出借资质的单位因此而获得的所有费用。按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不同挂靠投标和施工的不同情节,有关法律、法规,都制定了程度不同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对施工单位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相关责任人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一段时间内取消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行政法律的制裁使单位的民事主体资格受到影响,甚至受到一定的限制,严重的将面临丧失主体资格的危险。

    此外,单位与挂靠队伍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单位和挂靠队伍在工程承揽和施工获利方面出发点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管理和施工能力存在着较大差距,最重要的是双方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获利的途径并不一致,导致在诸多方面必然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双方在法律层面上面临着一些重要问题:

    对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挂靠队伍没有相应的能力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延误工期,出现质量、安全等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很大,企业面临着许多重大的施工和管理方面的风险。《建筑法》规定,因挂靠施工,对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单位与使用本单位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情况看,倘若不被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察觉挂靠关系,企业面临的问题只是来自挂靠双方内部。倘若出现了施工生产方面的问题,尤其是重大的问题,造成重大的损失,则必然导致双方的重大利益冲突。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或挂靠队伍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如果要求单位承担,单位承担责任后,向挂靠队伍追偿,挂靠队伍如果没有能力承担,或挂靠队伍自行撤走,找不到承担责任的人,则损失就无法弥补,完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果建设单位径行追究挂靠队伍的责任,而找不到挂靠队伍,此时全部责任实际上仍然完全由施工单位承担。另外,在施工生产中,挂靠队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中断施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也有发生。

    对其他民事主体的责任。在挂靠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往往通过内部约定的方式,禁止对外以单位的名义进行担保。但挂靠方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违反约定,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由此而产生的债务,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或过错责任。另外,挂靠队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某些方面的原因,有的赊欠物资材料,如果挂靠队伍不能主动偿还或无力偿还,单位就面临着承担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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